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2-08-07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单采血浆站销售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向购货方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是否交纳
增值税的问题。鉴于上述营养费虽然在财务核算上是血浆站的代收款,实际是血浆站随同销售血浆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应税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血站销售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二、对血站销售血浆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