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03 川国税函发[1995]9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严格基数的审核,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发[1995]19号通知已就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申报、审批核实作了布置和要求,建立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制度,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基数的全面审核工作业已基本结束。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着重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申报、审批核实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042号
文件规定,从1995年起,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实行按比例定期抵扣的办法,我省贯彻执行新抵扣办法的具体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已以
川国税发[1995]93号
通知下发各地,各地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三、对按规定的基本抵扣比例(即15%)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影响本地(市、州)收入任务完成,需调整抵扣比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按通知所附《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要求填报,并电传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一处(电传:028-6758764)。
考虑到此文下发时间较晚,我省按比例定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工作尚未彻底到位的实际情况,今年上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数额,各地不再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