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湘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湘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62号 2004-5-12
临湘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临政[2004]2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临政[2004]21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今后新成立的建制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要报省局审批。
四、调整方案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