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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14 大国税函2008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一般商品住房(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率为20%;

2、商业网点房(公建)的预计利润率为25%;

3、别墅预计利润率为30%。

上述各类开发产品的划分,按规划、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影坛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额。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为3%。

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6〕188号)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从2008年1月1日志按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预计毛利率、利润率办理完毕预缴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按本通知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