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6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第十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十三条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正确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特制定《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告。5、年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备查账(台账)格式(略)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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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分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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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别 |
减免事项名称 |
项目依据的文件及具体规定 |
提交资料清单 |
备注 |
房产税报批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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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 |
苏税三[86]31号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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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备案类(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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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减免 |
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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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减免 |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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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房产税的减免 |
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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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减免 |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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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的减免 |
财税[2009]34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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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6 |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
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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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军队空余房出租房产税的减免 |
财税[2004]123号规定,军队空余房出租免征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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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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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
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局审批可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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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共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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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苏财税【2011】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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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尚未利用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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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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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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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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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核电站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财税[2007]124号规定,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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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设施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014号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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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炭企业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089号、苏税三[89]067号规定,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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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088号规定,油气生产建设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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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力企业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013、(89)国税地字第044号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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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航机场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032号规定,民航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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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防范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第字140号、苏税三[90]011号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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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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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盐场、盐矿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41号、苏税三[90]021号规定,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等矿井用地、盐业运销单位的坨河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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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通部门的港口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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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部分公共绿化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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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财税字(1995)27号规定,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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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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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报批类(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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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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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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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备案类(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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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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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减免 |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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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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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财税[2008]24号、财税[2010]88号、财税中[2010]42号规定,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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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报批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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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花税核定征收 |
苏地税函[2004]52号规定,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方可实行汇总缴纳 |
《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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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备案类(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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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减免 |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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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合同的印花税减免 |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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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的印花税减免 |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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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减免 |
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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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印花税减免 |
财税[2009]68号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书立合同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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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印花税减免 |
财税[2010]77号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成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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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花税减免 |
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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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的印花税减免 |
国税函[2002]424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征印花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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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报批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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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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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备案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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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资源税减免 |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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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备案类(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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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 |
苏政发[2007]71号规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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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备案类(共1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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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减免 |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3、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4、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5、近期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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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减免 |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受灾的证据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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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 |
国税函〔2000〕468号规定,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免征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出具的脱钩移交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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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减免 |
财税〔2008〕175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政府部门批准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文件;3、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4、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5、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6、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7、改制资产评估(验资)报告。 |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
5 |
企业注销、破产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企业破产、关闭的批文或法院判决;3、企业法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证明;4、签定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册;5、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6、资产评估报告。 |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
6 |
改制事业单位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10〕22号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政府部门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4、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表或批复;5、改制后公司章程;6、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7、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签定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册;8、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和房屋、土地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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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减免 |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和相关依据;3、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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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狱管理部门的契税减免 |
国税函【1999】572号规定,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3、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4、承受房屋权属单位性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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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契税减免 |
银发[2000]21号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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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0]176号规定,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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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合并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分立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3、企业合并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4、合并前、后企业营业执照;5、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6、资产评估报告。 |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
12 |
企业出售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8〕175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卖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企业出售的批文;3、企业法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证明;4、被出售企业的职工工资清册;5、签定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册; 6、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7、资产评估报告。 |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
13 |
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8〕1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国务院批文;3、债转股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4、工商部门新设通知书;5、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6、资产评估报告。 |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
14 |
个人首次购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10]42号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房屋购置合同、发票;3、改造安置住房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家庭身份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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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免 |
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房屋购置合同、发票;3、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或诚信保证书;4、申请人及家庭身份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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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已购公有住房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4〕134号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相关公有住房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4、补交相关费用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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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减免 |
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房屋购置合同、发票;3、经济适用房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身份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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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契税减免 |
契税暂行条例、财税字〔2000〕第130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双方身份证;3、县以上房改办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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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 |
江苏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实物安置:(1)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2)拆迁人身份证;(3)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3、货币补偿:(1)拆迁补偿协议;(2)拆迁人身份证;(3)新购置土地、房屋合同、发票(财政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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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备案类(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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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减免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3、建设部门(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4、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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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减免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3、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4、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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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铁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耕地占用税可减征或免征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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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3、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批准文件;4、户口簿、身份证明;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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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3、国土部门《宅基地审批表》5、户口簿、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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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种报批(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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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 |
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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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种备案类(共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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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税收减免 |
苏地税发[2005]156号规定,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土地、房产,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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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01]10号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成立是设立的资金账簿等免征印花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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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00)97号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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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税收减免 |
财税字(2000)42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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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等学校的税收减免 |
【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规定,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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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苏地税发【2005】156号规定,对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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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08]24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对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租房、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在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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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08]24号、财税【2010】88号、财税【2010】42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免征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缴纳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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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税收减免 |
国税函[2001]770号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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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41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债务方接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权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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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的军需工厂的税收减免 |
(87)财税字第032号、(89)国税地字第083号、(89)国税地字第072号规定,对军队的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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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工厂、内部招待所和服务社的税收减免 |
(89)国税地字第120号、(87)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对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生产军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武警部队所办招待所、服务社,专为武警内部人员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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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税收减免 |
(87)财税地字第021号、(87)财税地字第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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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减免 |
财税[2004]39号、财税【2001】156号、苏税三【89】017号、苏税三【87】11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企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幼儿园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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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用房的税收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苏政发〔2001〕82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2、房屋、土地权属证明;3、房管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用于农林牧渔房屋的证明;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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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税收减免 |
财税【2010】92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公司改制方案;3、书立合同的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5、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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