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2006-6-1
税谱®提示: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本级
房地产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
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
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1、营业用房、独门独户的别墅预征率为2%;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1.5%。
3、其它商品房预征率为1%。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