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96号 200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便于统一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对普通发票进行了换版:规范了票种结构、简并了发票种类、增强了防伪功能、提升了科技含量。现就普通发票换版公告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宣传
这次普通发票换版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调整,对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住这次契机,广泛宣传新版普通发票的特征和换版的重要意义,并在办税服务厅和公共场所张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附后,各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告知社会各界的用票、索票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用票和索票,减少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
(一)红字发票填开问题。当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及折让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为手工发票要在发票存根联下垫红色复写纸开具,如为电脑发票需在小写金额前加“-”符号。
(二)大写金额封口问题。凡大写金额不足最大版面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作废发票除在发票票面写上“作废”字样外,最大数字前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否则视为违规发票。
(三)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问题。为加强个体户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管理,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发票限额的额度由各市自定,且只能是一种版面。
三、各市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的普通发票库存、领购、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