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名单附后)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由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在2010年底以前,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暂按以下办法申报:
每月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上报的进项税额后,按照国税函[2008]350号文件规定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传递给外省的所属单位,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归集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
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后,向主管税务局申报。
由于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汇总在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申报,因此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按月向各主管税务局进行零申报。
三、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的单位发生变更、增加、注销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分公司和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川国税发[2003]42号
)文中涉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分公司(即现在的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各单位)的增值税征管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西南油气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在四川的单位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