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2 辽地税所〔2000〕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支持促进
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强对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现将办理《辽宁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办理《税收优惠通知书》的企业,必须是经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认定的符合高新标准和条件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通知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省高企办认定后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省地税局将其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备份存档,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辽宁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证书;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8.高新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二)省局将省高上认定办文件中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对无误后,颁发《税收优惠通知书》,《税收优惠通知书》一式四份,企业减免税证明一份,省、市、主管税务局各一份。
三、《税收优惠通知书》下发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年检验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比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填制《
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填写年检审核意见,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年检和省认定办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同时收回《税收优惠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应备案,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企业如在申请、年检、复审过程中开弄虚作假,除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外,税务机关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纠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六、对原已取得《税收优惠通知书》的高技术企业,由各市统一组织审核后上报省局,用原《税收优惠通知》换取新的《税收优惠通知书》沈阳市
高新技术企业,由沈阳市局审核后将名单上报省局,统一换发新的《税收优惠通知》。
附件:1.辽宁省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
2.
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