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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122号 1992-12-11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除我局沪财企一(1992)158号文对上海金属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类批发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都应从开市之日起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