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21 桂国税函〔1999〕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92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种表、单、证印制规格问题
各种表、单、证印制规格,除有规定由区局统一印制的以外,由各地、市国税局按总局修订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定印制规格和印制,区局暂不作统一规定。
二、关于“货物清单”问题
总局修订的《
申报办法
》附件5《
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第一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货物清单”问题,其填制和报送方法、样式仍按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5]364号文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总局修订《
申报办法
》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7月1日,全区统一明确为税款所属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