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地税规费〔2009〕90号

市局各分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管理,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定单
位缴费基数。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其它
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可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外,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 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
从其新规定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