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12-15 黔地税发〔2006〕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附表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除按《
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方法确定外,为简便计算还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汇总全年应纳税额,根据附表找出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适用税率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