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21 川国税发[1996]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5]172号、川府发[1996]2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川财商[1996]16号文件精神,我省粮食部门将继续深化改革,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为了支持和配合我省粮食企业的“双线”运行改革,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6]49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通知
》第四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是指省粮食局系统内除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人承包(不包括粮食系统内部责任制承包)、租赁、挂靠的企业。
二、今年一到五月底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粮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93号和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分别核算的“两条线”运行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改革,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机制的实际,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积极研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