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8]143号 2008-5-20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
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