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6]82号浙地税二[1996]147号 1996-05-30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鉴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221号 
)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浙国税发[1994]115号
、浙地税发[1994]92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二、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三、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七、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新办三产可以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九、电力工业部所属的在我省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其境外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
财税字[1995]116号
〕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在我省的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二[1995]91号、浙地税二[1995]20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7号〕的规定,加强监管工作。
附件:省属供电企业名单
抄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电力公司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省属供电企业名单
1.萧山市供电局
2.余杭市供电局
3.富阳市供电局
4.桐庐县供电局
5.建德市供电局
6.临安县供电局
7.淳安县供电局
8.嘉善县供电局
9.平湖市供电局
10.海宁市供电局
11.海盐县供电局
12.桐乡市供电局
13.德清县供电局
14.长兴县供电局
15.诸暨市供电局
16.江山市供电局
17.龙游县供电局
18.丽水市电力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