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7 辽地税所〔2000〕7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
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受理时限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精神,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固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不论企业帐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税前扣除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规定:“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项捐赠由中国境内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收到捐赠资金和用途证明后,其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四、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劳改、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监管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为主,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劳改、劳教企业遇到下列情况,仍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劳改、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劳改、劳教人员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也可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2.劳改、劳教企业外出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劳改、劳教企业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46号
)规定,对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实行专款专用。免征劳改、劳教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劳改、劳教事业。劳改、劳教企业将免征的税款挪做它用的,应取消其免征
企业所得税资格,从被查出的年度起追缴已免征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产权虽然全部属于监狱、劳改系统所有,但不负监管犯人职责,只是因经营业务需要而临时使用犯人从事劳务活动的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而兴办,没有罪犯、劳教人员劳动场所的企业;
3.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4.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