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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6]61号2006-5-22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市、州局在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湘地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