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12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以及有关政策,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B类)”)以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9]44号
)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核定征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享受等情况,我们修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包括A、B两类,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以及相应填报说明。
同时,公告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即纳税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适用该套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