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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2010.5.30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仍按《 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个所[2009]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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