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2010.5.30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规定,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
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仍按《
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个所[2009]2号
)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