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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规定了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上限。二是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进行了调整和统一。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一是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的核定比例范围,确定了全市实行核定征收的计税金额比例;二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的规定,对全市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进行了统一。具体是: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8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2018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2年第3号),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公告全文失效。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制定依据已失效,该公告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三、施行时间

为了稳定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明确废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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