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11-13 黔地税发〔2006〕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现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
办法
》的转发、宣传、辅导的贯彻落实工作。为了便于广泛宣传,各地可将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附件1)印制分发给广大纳税人,尤其要分发给金融、 保险、证券、电力、电信、邮政、盐业、医院、大专院校、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建筑安装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各类中介机构等高收入行业和上市公 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二、各地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以及为申报期结束后的比对、分析打好基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辖区范围内,对《
办法
》第二条规 定的纳税人尤其是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宣传工具,以及采取设置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提醒年所提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自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已翻印下发)已就受理申报工作提出了明 确具体的要求,各地要贯彻执行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 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或运用邮寄申报等。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或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各地要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印制的发放工作。纳税申报表印制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印制数量由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掌 握的纳税人人数自行估算确定,纳税申报表应于2006年12月10日前印制完成,并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 的单位等。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地税机关的网站上,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