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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10〕1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