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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账征收企业实行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查账征收企业实行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6]135号2006-12-28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参照衢国税所[2006]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引入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的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非省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已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
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确定
根据我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局统一下达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有变化将及时调整。(衢州市本级行业平均利润率详见附件一)
三、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的实施
(一)日常税源管理岗平时要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为依托,开展案头数据分析和税源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利润、税款入库等情况,按行业进行行业平均利润率监控。每季(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应进行统计、分析,对企业实际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以及生产经营规模、能力或耗用原材料、动力与纳税申报不符等异常信息,生成《预警纳税人清册》(详见附件二)。
(二)日常税源管理岗通过电话、网络、函件、当面、实地等方式,对纳税人异常信息进行核实,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与主要产品的关系,督促纳税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按省局《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执行。
(三)日常税源管理岗及时整理调查核实情况,并制成《调查核实情况表》(详见附件三)。经核实后仍存在问题,日常税源管理岗形成《提请纳税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四),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综合业务科进行纳税评估。具体的评估流程按市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衢地税发[2004]134号)执行。
(四)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出,责令补缴应缴税款,并视情节可取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资格,并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收入或违规列支成本费用等偷税嫌疑,或存在其他偷税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具体流程按省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执行。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按征管法进行处罚外,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管理考核
(一)分局要对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企业加强监控,并及时对该项工作绩效进行总结评价。
(二)市局监督检查税务分局行业平均利润率预警机制的落实情况,有必要时将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税务分局税收业务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附件:1、衢州市本级行业平均利润率
2、预警纳税人清册
3、调查核实情况表
4、提请纳税评估申请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衢州市本级行业平均利润率

平均利润率(%

2

0.5

商品流通业

1

建筑安装业

3

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

10

经济适用房开发

3

设计、测绘、咨询、信息、中介服务业

10

担保、典当业

10

交通运输业

5

15

饮食服务业

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