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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8〕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第六条    对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缴纳)人,须按其当期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期组织,入库。

第七条    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市区(包括郊区和县级市)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城、镇(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第九条    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能同时减征、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凡流转税(不包括资源税)采取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其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返退。

第十一条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违章处理等事项,除上述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