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8〕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 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第六条 对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缴纳)人,须按其当期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并按期组织,入库。
第七条 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市区(包括郊区和县级市)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城、镇(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第九条 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能同时减征、免征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凡流转税(不包括资源税)采取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其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返退。
第十一条 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违章处理等事项,除上述规定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