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23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09-30)规定,废止第一条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二、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查验工作,在确认和采集信息时一并办理。其它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3年第4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