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7〕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省局对1994年至2006年3月1日之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制定、目前仍在延续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在前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单位转发目录所列文件或者依据目录所列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明文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确保征收管理一线人员所依据税收政策的规范有效。
二、对清理出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本辖区内予以公布。
三、清理工作报告务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联系人:马新民
联系电话:0351-2021795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