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申报缴纳的公告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为进一步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等规定,结合郴州实际,现就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厅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查验契税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预告登记等手续。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契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追征应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四、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