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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9〕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根据财税【201413号文,财税【2009123号文已经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
三、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鲁财税文件予以公布。
四、材料报送地点: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
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税管二处(济大路5号1314室)
联系电话:0531-82613623

附件: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