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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15 云国税函[2004]950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至第七条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
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的小额标准暂定为:每次(日)200元以下(含200元)。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2。
(二)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3。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票样,详见附件4。
五、属于免税范围的货物,需在代开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免税”字样,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为一号,印色为蓝色,加盖在发票备注栏。
六、考虑到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刚刚换版,并且代开发票使用的《云南省临时经营专用发票》,其内容与总局设计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式样基本相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继续延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 云国税发﹝2002﹞221号中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及云国税函﹝2004﹞37号中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略)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票样(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