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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26 渝地税发〔2006〕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问题。为规范管理和便于征收,我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由市局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我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每年年初发文明确。2005年我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63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85.83元)。

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