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03 云地税发〔1997〕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23号),切实加强我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条 款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第一款所称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商贸公司、旅游表演场所按以下条 件进行界定:(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冠有“旅游”二字;(2)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经营项目;(3)主要从事与旅游紧密相关的经营项目。对符合上述条 件之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为旅游宣传促销费的缴费人。
二、《
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第三款所称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场所,按各级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旅游景点及旅游度假场所规定的经营与管理范围确定。
三、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具体征收范围,由旅游局主动配合各级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