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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1]108号
2001-11-7
税谱
®
提示:根据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
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通知
》 (
湘地税发[2006]61号
)
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
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
》 及其
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实行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风,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的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中的其他收益租用
核定征收
办法;应税收入——其他收入中的投资性收益和财产性收益仍按现行税法规定单独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不在
核定征收
范围内。
二、应税收入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近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业务收入以外的投资性收益、财产性收益和其他收益/
三、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原则
应税所得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所得出的比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应税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其应税所得率按11%确定;年应税收入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其应税所得率按10%确定;年应税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其应所得率按9%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应税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
企业所得税
实行
核定征收
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的重点,若发现有隐匿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实行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属地方管的原则。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以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也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
各项优 惠政策。
(五)实行
核定征收
办法的事务所,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汇算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执行。
(六)会计师事务所改为合伙人制或个人独资性质的,可比照本办法核定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账务不健全的,亦可参照上述办法征收所得税。
(七)本通知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