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4〕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炭
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各市拟定折算率务于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同时附报相关数据及测算方法等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并销售或自用原煤、洗选煤及洗选煤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煤炭
资源税。
第三条 煤炭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煤炭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能提供运输发票的允许扣除相关运输费用,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不得扣除运输费用。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
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
第六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洗选煤折算率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第八条 税收征管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
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的已税原煤可按照购买价款抵扣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计算缴纳
资源税。
(三)煤炭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为准。
(四)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
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
资源税。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