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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6〕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税公告〔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请按苏地税三[86]31号第一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执行: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应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