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规发〔2018〕6号
税谱®提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06-06》规定,现行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9月 27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
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并传送至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
二、宁东地区取用水企业水资源税纳税问题
从宁东水务公司、长城水务公司购买水资源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地表水其他行业税额标准执行,取水量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核定;购买水资源同时为宁东地区居民和企业再供水的,以再供水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参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分别计量。宁煤集团水电分公司从大泉水源地的取水量由灵武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并将取水量信息传递至宁东地税局。
其他地区工业园区有上述类似取用水情况的,参照宁东地区取用水企业水资源税纳税方式执行。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用水企业尽快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税额标准问题
(一)自建供水设施用于居民生活用水
对自建供水设施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由自建供水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能够计量的,按照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计量的,一律按照取用水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用途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公共绿化取用水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鼓励使用再生水进行公共绿化,对公共绿化取用水按照具体取用水类型所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三)农产品取用水
对农产品种植加工取用水应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农产品种植取用水按照农业生产取用水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农产品加工取用水根据其水源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适用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的,根据其水源类型,一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四)高尔夫球场取用水
对高尔夫球场除企业生产经营取用水外,还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应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对公共绿化取用水根据其取用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生产经营取用水仍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的,一律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用途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其他问题
(一)矿井疏干排水回收的界定
煤矿经营者为矿井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纳税人。对于矿井疏干水排入集中蓄水设施后再利用部分,按照回收利用疏干排水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其余按地下水相应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再利用水量和外排水量按比例分摊到相应煤矿。煤矿企业应加强取水、用水、排水等节点计量监测,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量核定。
(二)欠缴水资源费问题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0,但考虑到部分地区还存在欠缴、缓缴水资源费等实际情况,为确保水资源费能够足额征缴入库,对于历史欠缴的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水资源费标准计征。
(三)水资源税“垫支”问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原未开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的灵武市、红寺堡区、泾源县、彭阳县,过渡期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垫支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由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予以考虑解决,并在2018年6月1日前择机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四)超采区范围的界定
超采区的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详见附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一)一般超采区。
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西夏区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高贺路—贺兰山西路以南,平吉堡奶牛场—平吉堡站以北,西夏区行政东界以西;金凤区康平路以南,银川林场二队—殡仪馆—保家湾以北,金凤区行政西界以东,唐徕渠以西;兴庆区上前城—孔雀—洼路村以北,金贵镇蒋家沙窝—马家庄—洼路村以西,康平路—新南庄—金贵镇新水桥村—红旗村—潘西村—蒋家沙窝以南,唐徕渠以东。
2.石嘴山市惠农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石城子—罗家园子1200米等高线以东,简泉农场一队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惠农区行政南界以北。
3.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3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包兰铁路以东,平罗县砖厂以北,平罗农牧场—第三排水沟以西,明水湖长城以南。
(二)严重超采区。
1.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6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1200米等高线以东,红果子镇红果子村—小东湾旧长城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简泉农场一队以北。
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5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贺兰山东麓大武口沟—汝箕沟—大水沟1200米等高线以东,包兰铁路—第二农场渠(崇岗处)以西,大水沟以北,大武口区行政北边界以南。
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全部划为限采区。
二、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到2017年全部关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2020年基本遏制地下水超采状况。
(二)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红线管理。各市、县(区)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年度地下水计划用水总量不得突破年度控制目标。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严重超采区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考核,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区域地下水位不持续下降。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考核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自治区水利厅要会同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超采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
附件:宁夏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宁夏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表
编号超采区名称超采程度面积(平方公里)分布范围
6401312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一般超采294西夏区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高贺路—贺兰山西路以南,平吉堡奶牛场—平吉堡站以北,西夏区行政东界以西;金凤区康平路以南,银川林场二队—殡仪馆—保家湾以北,金凤区行政西界以东,唐徕渠以西;兴庆区上前城—孔雀—洼路村以北,金贵镇蒋家沙窝—马家庄—洼路村以西,康平路—新南庄—金贵镇新水桥村—红旗村—潘西村—蒋家沙窝以南,唐徕渠以东。
64024121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26惠农区贺兰山东麓1200米等高线以东,红果子镇红果子村—小东湾旧长城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简泉农场一队以北。
64023122石嘴山市惠农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一般超采144惠农区贺兰山东麓石城子—罗家园子1200米等高线以东,简泉农场一队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惠农区行政南界以北。
6402312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254贺兰山东麓大武口沟—汝箕沟—大水沟1200米等高线以东,包兰铁路—第二农场渠(崇岗处)以西,大水沟以北,大武口区行政北边界以南。
64024124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一般超采23包兰铁路以东,平罗县砖厂以北,平罗农牧场—第三排水沟以西,明水湖长城以南。
合 计741
来源: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gfxwj/201903/t20190329_1365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