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财产损失扣除项目管理要求一览表
扣除项目
序号
明细项目
资料要求(不包括书面申请报告)
审批权限及方式
坏帐损失
1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00万元以下的,主管局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局审批。市局权限的,由主管局受理初审后转报
2、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失踪证明;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2
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适用宣告破产)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适用撤销)
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适用吊销)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3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企业专项说明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4、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有,可不提供第3点证明材料)
4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5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企业专项说明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6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7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有,可不提供第2点证明材料)
8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备注: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发生损失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流动资产损失
9
现金损失
1、《流动资产(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6、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10
盘亏的存货(包括工程物资)
1、《流动资产(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存货盘点表;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1
报废、毁损的存货(包括工程物资)
1、《流动资产(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3、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2
被盗的存货(包括工程物资)
1、《流动资产(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
固定资产损失
13
盘亏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14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3、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4、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5
被盗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在建工程损失
16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同上
2、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3、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17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工程物资)
18
包括: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1、《流动资产(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9
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技术进步原因不可使用;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无形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20
包括: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6、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投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21
包括: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或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或已进行清算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或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或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投资不能收回的书面申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损失
22
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或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23
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或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24
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同上
2、、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或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25
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且不属于政府摊派。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市局权限;主管局 受理初审后转报市局。
2、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3、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4、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5、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