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7 闽国税流〔20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日下发的《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384号
)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1〕384号
规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
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