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14 闽地税政二[200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8]45号)规定,第六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3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闽财税政﹝2000﹞3号转发
财税字[1999]290号
通知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法
》适于国产设备购置申请抵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对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设备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申请投资抵免时,可提供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国产设备投资为购置设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
三、《
办法
》中所称“应缴
企业所得税基数”为扣除减免税额和抵免亏损税额等后的实际“应缴入库
企业所得税额”。
四、企业设备购置抵免年度同时符合政策性减免税的,其实现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可先予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再予享受投资抵免。
五、对我省经省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和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投资抵免额直接在成员企业进行抵免,而后汇总纳税,汇总企业不再计算抵免。
六、我省地方企业中,
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的企业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核,其余的由企业直接报地(市)地税局审核,地(市)地税局报省局备案。
七、对1999年底前已批准、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经地税机关确认后,其应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额可在2000年应缴
企业所得税款中抵缴。
八、《
办法
》所附3张表由各地自行按式样要求印制使用。
九、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