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9-30 闽国税所〔200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所
〔2001〕411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外购原材料委托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回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属于国产设备,其投资不能抵免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技改购置国产设备的前一年处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的,其抵免的基数为享受减免税后的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