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19 闽地税发[2004]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附件中第二点“原由省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事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附件中第二点“原由省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事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附件中第二点“原由省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事项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省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对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做了具体部署。各级地税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所作为,为我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进一步增强发展我省县域经济的责任感

  县域经济兴,地方税源就充裕,全省税收基础就稳固。省委、省政府把县域经济的发展作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支撑,决定加快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对于地税部门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我们一方面要紧紧把握我省县域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大好时机,强化管征,不断壮大地方税收的规模,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为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带好队、收好税、造环境、上台阶”的总体工作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实现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按照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将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基层转移,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赋予基层税务部门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要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但审批权限属省级的政策性税费减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全省地税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精神,对可以下放还没有下放的审批审核事项,要坚决下放到基层单位,克服过去“审批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审批”的弊端。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立足创新,强化服务,围绕县域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展税收政策空间,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具体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附后)

  扩大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后,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各项决策的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和税收的良性互动发展。各基层地税机关要把这次简政放权作为加快发展的机遇,优化税收服务的动力,强化宗旨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便于纳税人和上级组织监督的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批行为。

  三、以优化税收服务为抓手,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各级地税机关都不得出台或执行与统一税法相违背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等于说各级地税机关在涵养税源,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就无所作为。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讲究工作方式和方法,认真培育和涵养税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后劲。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后劲。从199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再就业、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科研、高新技术、福利企业、高校及校办企业、房地产、医疗、金融证券、保险、利息收入、农业等方面,对于涵养地方税源、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这些政策用足用活,落到实处,落实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一要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让纳税人对政策有更多的了解。二要注重纳税辅导,让纳税人不但了解政策,还要用足政策。三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工商、社会保障、科委、经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减免税管理。四要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保证基层地税机关不折不扣地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执行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注意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

  (二)坚决防止和杜绝收“过头税”。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征收,坚决防止和杜绝收“过头税”行为。对收“过头税”的或有税不收的,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认真学习贯彻新《征管法》,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办事,严禁乱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口子,不制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越权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允许收“人情税”、“关系税”。建立票表比对制度,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情况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解决发票使用与税款征收脱节问题;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加强申报质量的监督与评价。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行为,对那些不诚信纳税者进行严厉的制裁,使不诚信纳税的成本大大高于诚信纳税的收益,提高税收遵从度,保护绝大多数诚信纳税者的利益。要继续实施税务“阳光工程”,把“税务公开、民主评税”活动引向深入,并使这一活动规范化、长期化。

  (四)优化纳税服务,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是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需要,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征管格局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要求。各地要及时转变观念,要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为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一是要落实办税服务中心的涉税事项“一站式”受理工作,使纳税人需到地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都能在办税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或受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办税服务。二是要逐步建立一系列的税收服务制度,要建立形式多种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制度及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服务制度;三是要建立和公开简洁、规范的税收业务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各种涉税资料,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建立公正、公平的税收执法服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救济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扩大县(市、区)税收管理权限事项

  一、“原由设区市局审批”改为“由县(市、区)局审批,报设区市局备案”的事项

  1、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

  注:原规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局确定(目前各地自行确定的标准为:5-20万元以上由设区市局核准)。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注:原规定3或5万元以上报设区市局审批。

  3、总机构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注:原规定由总机构报同级地税局审批。

  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每人全年工资税前列支。

  注:原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每人全年工资列支在5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二、“原由省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事项

  1、从事彩票销售业务的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注:原规定层层上报省局审批。

  三、“原由县、地级局层层审核,报省局审批”改为“由县(市、区)局审核,直接报省局审批,设区市局备案”的事项

  1、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注:原由县、市级层层审核,报省局审批。

  四、“原由县(市、区)局审批”改为“由县(市、区)局全部先盖好公章,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中心(厅)直接办理”的事项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减征个人所得税。

  注:原由县(市、区)局审批。

  2、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除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变更外)。

  注:原由县(市、区)局审批。

  3、纳税人申请复业登记(仅限于县及县级市,不包括区)。

  注:原由县(市、区)局审批。

  4、纳税人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

  注:原由县(市、区)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