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6-19 闽国税进[1998]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
外贸委托代理出口如何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问题。鉴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外贸企业之间代理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为“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无实际意义,同意对此类代理出口业务不再填开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并留存备查。
二、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若海关同意放行且外汇管理局准予核销的,委托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