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普通发票增设式样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02 闽国税征〔199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普通发票(含计算机用普通发票)增设式样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从严控制增设发票式样。对企业提出的发票式样,要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设计。凡需要增设普通发票式样的,一律要填报《企业申请增设普通发票版面格式呈报表》(格式附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要求增设的发票式样,必须事先制作出式样(三份)附在《呈报表》后面。对不规范的发票式样一律退回,不予上报、审批。
三、《呈报表》由各地在上报时自行制作但严格控制数量和监印工作。
附:企业申请增设普通发票版面格式呈报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