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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0 闽地税函[2003]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 ( 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