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30 闽国税发〔2004〕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集贸市场做如下分类:1、福州、泉州的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各税种年纳税额的总和分别为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2、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的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各税种年纳税额的总和分别为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
二、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有关的资料,其中:城区未达起征点业户和免税户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包括:业户经营场所面积、租金、雇用员工人数及工资、耗用水电费情况、经营产品结构及毛利率、月份经营收入情况;农村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可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上相关资料。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