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3.08.07 辽地税函〔2003〕24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
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请示》(沈地税发
〔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关于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00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