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为地税征管服务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25 榕地税发〔200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及附件2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为地税征管服务,经2007年2月12日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执行:
一、继续扩大注册税务师税务审计的覆盖面
《通知》指出:“在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由注册税务师审核鉴证”。为此,我局决定对应查户(不含“双定户”、外建安企业、临时管征户、国家执法机关,下同)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即:2007年“三年一审”完成税务审计覆盖面35%,2008年“二年一审”完成税务审计覆盖面50%以上,2009年对应查户大部份实现“一年一审”完成税务审计覆盖面80%以上,2010年对应查户实现“一年一审”完成税务审计覆盖面100%。今年(之后按以上安排类推)对福州市连续三年未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先书面通知其提供市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对不提供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检查;若因主管税务机关三年未安排检查,使片区内的应查户缺少必要的纳税审查监督,以致所管辖的应查户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或过了《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规定的追征期,纳税人仍有大额税款未能追回的,追究税管员及其直接领导的监管责任。而一旦由税务机关检查,就必须税种查全,环节查透,从严从重处理,以提高税务检查的遵从度。
二、继续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一)实行协议中途变更或中途退出报告制度
为监督不法委托户与不法税务中介勾结损害国家利益,对已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途变更或税务中介中途退出的,相关税务师事务所有义务将协议中途变更或中途退出情况书面向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与市局征管处报告,经基层局征管部门调查有重大隐情后,转稽查部门按举报案件查处。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公告,并视案情轻重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的监管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感,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本文件之附件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对未按规定签定协议而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视同不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不得承认。否则,因此造成税款少缴者,追究税管员及其直接领导的监管责任。
(三)强化对《税务审计报告》的监管
1.为规范《税务审计报告》,发现有与下列规定不符者,各部门对其抽查时不受抽查比例、抽查范围、抽查程序的约束。同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及时在互联网福州地税网站上通报,撤销其公告,对其在福州的涉税鉴证业务不认可。
(1)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本文件之附件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2)《税务审计报告》必须与本文件附件2、《税务审计报告范本》一致。包括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签名,必须税种查全。
(3)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必须在市局内、外网上公告,并且注册税务师与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一致。
(4)所有的《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纳入监管,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及时按月、如实、准确向市局征管处报送《税务审计报告》明细表与汇总表(含电子报表),市局按月通过局域网转发基层局核查。对发现有未纳入监管的网外《税务审计报告》达三个月以上的,则该税务师事务所所有的《税务审计报告》不予认可。
(5)经抽查通报差错率达20%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主管税务机关未经复查而认可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税务审计报告》以致发生涉税问题的,追究税管员及其直接领导的监管责任。
2.《税务审计报告》的抽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2号)文件规定:“每季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次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抽查”,除各基层局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抽查外,市局征管处定期从各业务处、基层局与税务中介反映的情况中选取部份《税务审计报告》交稽查部门抽查,市稽查局与县级局稽查局应按月向同级征管部门报送本文件附件3、《复查结果反馈表》。此外,征管处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
为提高抽查效率,以及考虑到基层局对费、金的征收情况不统一,抽查只对地方税收,不涉及代征省以下的费金(不含注销、变更户)。此外,各抽查单位可以选择1-2个年度抽查,但对有特指的年度则为必查年度。
对每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而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的抽查,一般不超过其中的10%,对超过10%的,税务中介可以报告相关基层局与市局征管部门,要求调整抽查计划。
(四)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指标管理
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推动阶段,为促进注册税务师快速提升业务素质与责任感,使之能够有效地“审出问题”同时促进行业整合优胜劣汰,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年人均税务审计户数不低于25户,年人均查补税款不低30万元,对年底达不到指标者,其抽查时不受抽查比例与抽查程序的约束。
三、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员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提出:“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依法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为此,我市相应设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员(对年地税收入4亿以上,税务审计户达1000户以上的基层局设专职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员),其监管员职责如下:
1.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2.监督、考核各税源管理部门所管辖的企业是否做到“三年一查”(“二年一查”或“一年一查”)。
考核税源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将《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告知书》发送。
3.监督审查进入本局管辖企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审计报告》是否按市局范本执行?
根据有关科室、管理科(分局、所)与税务中介提供的情况,对进入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提出抽查意见同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审查纳税人及其高管人员参与有地税部门把关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荣誉牌、证(含A级纳税人)或某种资格的评选活动时是否符合条件。
5.对市局定期下发的〈税务审计报告〉明细电子报表等,进行核查,发现有网外委托户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同时报备市局征管处。
6.根据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办理本局人员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有关事务,办理本局人员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手续,办理本局管辖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事务(包括协议、报告、档案资料等是否规范)。
7.接受市局的抽调,对全市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及对有关注册税务师工作事宜的上传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2.《税务审计报告示范文本》
3.《税务审计报告附表》
4.税务师事务所报表(1-4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