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1-14 闽地税政一[199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漳地税政一[1998]259号请示悉。经研究,与粮库建设相关的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不属于国办发明电[1998]9号文件所称的“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应照章征收。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按投向税现行规定属于“仓储设施”项目,适用零税率;社会事业费应向省政府申请个案优惠。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