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5]210号 2005-07-12
税谱®提示: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地税函〔2008〕19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