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6 厦地税政二〔1999〕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49号
,已刊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年第5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应于9月底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经基层局初审后,于11月底以前报送市局,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由市局发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二、取得立项确认书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企业若不能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准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优惠,但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应纳所得额审核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附送技术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局要严格按《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所列举的技术开发费范围进行审核或现场审核,凡是与技术开发无关的费用均应剔除,不作为技术开发费,其中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四、工业类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技术开发,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应在技术项目立项后,于9月底以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由集团公司收取技术开发费,填写女集团公司收取技术开发费审核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所属企业上交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五、收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应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用决算报告,并填制《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审核表》,经批准后准予税前列支。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若有结余,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六、《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经济成份在同等条件下,可比照执行。